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 103 年 12 月 05 日)
第6條
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