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 103 年 12 月 05 日)
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

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 公尺;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

二、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乘以二十五公尺。

三、設施:包括風筒及地面標示物。

四、設備:包括旗幟及對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