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 103 年 12 月 05 日)
第4條
自然人、機構、團體或法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經營無動力飛行 運動業者,得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申請輔導。
前項申請核准經營,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飛行場業務計畫書。
二、飛行場之設計圖說及設施、設備。
三、飛行場管理及營運規章。
四、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五、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六、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八、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