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9條
體育署應與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獲專案培訓之優秀運動選手訂定契約;其 內容應包括培訓經費、受培訓年限、應履行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