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6條
體育署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應組成專案小組,遴選具有參加奧運 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實施專案培訓;其培訓方式,包括赴國外訓練或合 併就學及訓練。

前項專案培訓所需經費,由體育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