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5條
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除第一級選手參加第二條第一款綜合運動賽會 ,由體育署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各級選手,由體育署補助各培訓單位辦 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優秀運動選手培養體系,除由體 育署依前項規定補助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一定比率經費 共同辦理。

前項一定比率,由體育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