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3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訂定各級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計畫,其 內容包括重點發展運動種類、教練遴選、培訓對象及培訓基準。

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各級學校或體育署委託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培訓單位)應依前 項培養計畫,擬訂優秀運動選手培訓計畫,報體育署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