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9條
第七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發給專業人員證書。

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體育署公告之。

第一項專業人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