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申請無動力飛行運動之指導人員之檢定,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助理指導員:
(一)取得雙人飛行傘載飛員資格滿一年。
(二)曾受訓練機構達五百次以上之無動力飛行訓練,取得證明者。
二、指導員:取得助理指導員資格滿三年,並於該三年內實際從事助理教
學時數達一百小時。
前項第二款所定助理教學時數之計算,以指導同一受載飛或受指導者(以
下簡稱學員)每人以採計二十小時為限,其中地面操作及空中實際操作,
各以採計十小時為限;助理指導員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證書之效期展延者,
應自展延之日起三年內重新起算該助理教學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