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 九日前,檢具其資格證明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檢定為指導人員,不受 第五條資格規定之限制:

一、具國際空中運動聯盟系統及所屬會員國國家運動協會所承認或核發之 教練證書,且其證書在有效期限內。

二、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所承認或核發之教練證書,且其證書在有效 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