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7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廢止其認可外 ,並自廢止認可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法、本辦法、航空、要塞堡壘、消費者保護等有關法令。

二、違反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為應檢人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