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6條
訓練機構經審查合格,並經體育署核定者,發給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六個 月前申請展延,並繳納審查費三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體育署得至受認可機構辦理認可事項之查核,受認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