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4條
體育署得將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 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前項訓練機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檢具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或第 二目規定之證明文件、實施計畫,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四千元後,向體育 署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無動力飛行運動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體育署公告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