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3條
專業人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體育署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專業人員證書; 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專業人員因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 後,或已無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情事,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認定得執行載飛或飛行教學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