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專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應依天候、風況及場地安全性,確認適飛性。
(二)應檢查各項安全配備之完整性及確認學員之配備穿戴已完備。
(三)空中可能遭遇之突發狀況及應變處理,應於起飛前提醒學員。
(四)應隨時觀察學員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五)應保持安全飛行距離。
(六)應定期參加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七)對學員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學員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者,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
發生時起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