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9條
學校體育班之師資,依其實施之課程區分如下:
一、一般學科課程: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二、專業學科課程: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體 育教師兼任。
三、專項術科課程: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擔任;必要時得 聘請校外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