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8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相關行 政主管、家長與體育教師代表及教練擔任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規劃。

二、運動訓練之督導。

三、運動科學之應用。

四、運動傷害之防護。

五、體育班之校內自評。

六、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