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5條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 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發展運動種類 及設班基準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 類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其 原發展運動之種類為田徑、游泳或體操之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 動種類。

二、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 。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並得增加 發展三類以下之運動種類;其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 運動種類為限。

前項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一教育階段體育班發展之運動 種類。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不受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