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
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發展運動種類
及設班基準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
類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其
原發展運動之種類為田徑、游泳或體操之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
動種類。
二、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
。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並得增加
發展三類以下之運動種類;其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
運動種類為限。
前項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一教育階段體育班發展之運動
種類。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不受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