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19條
體育班之評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應辦理校內自我評鑑,並由學校於每年六月三 十日前,將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就自我評鑑相關資料,登錄 於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資訊系統。

二、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體育班評鑑,並作成評鑑報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評鑑報告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三、各該主管機關得就前款評鑑,與依其他法規應實施之學校評鑑,併同 辦理;其評鑑結果,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 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