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18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運動團體或法人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訪 視小組,赴學校體育班訪視;訪視結果,應作成報告,並由各該主管機關 督導學校改進。

前項改進結果,應作為第十九條評鑑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