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17條
體育班所需之場地、空間及設備,應符合學校設備之法令規定;其專項術 科課程所需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發展運動種類需求。

二、配合國際運動競賽規則,適時更新。

三、必要時得結合鄰近運動場館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