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16條
學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之資料檔案,並追蹤輔導。

學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

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或就讀之體育班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停辦時 ,應積極輔導其轉班或轉校。必要時,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得由各該 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轉介至其 他學校。

體育班學生成績評量或成績考查,未達各該法規規定及格基準者,學校應 積極輔導,並進行補救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