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體育班課程之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一)體育班課程,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
(二)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得自國民中小學九年一
貫課程綱要所列之彈性學習節數中調整,於上課日之第六節課起實
施;必要時,並得自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在
校時間實施原則之非學習節數或例假日等適當時間實施。
(三)國民小學專項術科課程,應以提升學生健康及體適能為主,著重多
元運動能力之發展。
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實施。
體育班得利用晨間、例假日或寒、暑假,對學生實施課業輔導及集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