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12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之入學,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訂定,並 納入學校招生簡章;學生符合其規定者,准予入學:

一、招生運動種類及名額。

二、術科測驗及口試等錄取方式。

三、成績評量及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四、在學證明文件或畢業證書。

五、其他必要之入學條件。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入學,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及中等以 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