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體育班合聘具有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之人員,巡迴各校協 助體育班,辦理運動傷害防護工作。體育班得結合運動志工,協助運動訓 練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