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06 年 02 月 21 日)
第10條
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 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前條所定專任師資至少二人 ;在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應置前條所定專任師資至少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