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 101 年 05 月 23 日)
第7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 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費用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者,得以費用列支:

一、於我國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查)之運動 賽事。

二、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轉送學生或弱勢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