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 101 年 05 月 23 日)
第6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 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者,以室內外運動場館、練習場及運動 器材設備用品為限,得以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