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 101 年 05 月 23 日)
第4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 員所為之捐贈,得以費用列支,並以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 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 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