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
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
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二、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而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社會
團體。
三、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四、國際綜合性運動會:指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中華
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
專體總)或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所
代表國家組團參加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
亞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特殊奧林匹
克運動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地區聽障者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
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或亞
洲新興綜合性運動會。
五、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下列運動賽事之一者:
(一)經中華奧會承認或認可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我國單項體育團體(以
下簡稱單項協會),其依據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參加世界及亞洲單
項運動錦標賽。
(二)由大專體總組隊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
標賽。
(三)由高中體總組隊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生單項運動
錦標賽。
(四)由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及中
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參加國際身心障礙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
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
六、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指經體育主管機關核備(查)而由
各該單項協會所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之最優級別或組別。
七、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
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
八、運動團隊:指依法成立之組織或團體組成經常性從事體育運動訓練之
運動隊伍。
九、運動員,指為從事體育運動競賽之現役運動選手且參加下列運動賽事
之一者: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含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
賽)。
(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四)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五)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限最優級別或組別)。
(六)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
十、非營利性之團體:指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
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十一、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
弱勢族群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