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 101 年 05 月 23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接受捐贈或核轉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運動事業,應妥善管 理及運用捐贈款,並將核轉捐贈之對象姓名、受贈金額、日期、指定捐贈 項目及辦理情形,於捐贈、舉辦或核轉後三十日內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 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