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8條
依本辦法規定補助聘用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各該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與受補助單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間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配偶關係者。

二、受補助單位對同一受聘績優運動選手,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政府機關 其他相同性質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