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7條
本辦法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薪資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萬一千元,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同一績優運動選手 得分別多次受聘於不同受補助單位從事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 ,每次聘用期間應不少於六個月,其補助累計工作天數,仍以五年為 限。

二、薪資補助費按月計算。其工作未滿一個月部分者,以實際工作日數比 例計算之。

三、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薪資,不得併入受補助單位 其他營運事項使用。

四、受補助單位之於本會為補助關係;各該接受聘僱績優運動選手之於受 補助單位為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