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6條
本辦法受補助單位,均應符合下列各該條件者:
一、工作機會提供應符合勞動相關法規規範且工作地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 。
二、非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理容 或三溫暖之行業。
三、非屬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
四、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最近六個月內無非法解雇員工情事。
六、最近一年內無違反勞工保護、環境保護、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等 相關法令規定而其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