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曾擔任選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 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 錦標賽(含同等級盃賽)而獲得下列各該成就之一者:

一、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競賽種類獲得國光體育獎章三等二級以 上。

二、前款以外之運動種類獲得國光體育獎章二等三級以上。

前項所稱團體球類競賽種類,以棒球、籃球、足球、排球、手球、女子壘 球、橄欖球、曲棍球及水球等九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