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之公司行號或以體 育推展為宗旨且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組織而依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補助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而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核定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