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12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將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 助名額停止補助款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前已撥付補助款項,其情節嚴重者 ,則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作為各該獎助、補助參考:

一、受聘績優運動選手工作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目的或違反善良風俗。

二、受補助單位將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外派至其他機構工作。

三、未依規定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將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 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轉至其他機構加保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依據前條規定辦理訪視查核者。

五、不實申領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薪資補助者。

六、未按月核發薪資予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

七、實施無薪假每月達三日以上。

八、違反第六條、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

九、其他有嚴重影響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權利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