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 101 年 05 月 0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二、以體育推展為宗旨。

三、以中央或地方政府體育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3條
體育團體舉辦而合於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之一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 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及資格賽 。

二、職業運動比賽。

前項運動賽事或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第4條
前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各該體育團體所在地之主管 稽徵機關。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