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 101 年 05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二、以體育推展為宗旨。
三、以中央或地方政府體育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