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運動設施範圍及認定標準  ( 101 年 04 月 25 日)
第2條
依本標準規定之大型運動設施,其認定得由各該開發人向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之。但本會認有必要者,亦得逕為認定。

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亦得檢附事實理由函請本會逕依 前項但書規定之認定。

前二項情形,亦得依據「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