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5 日)
第7條
本辦法規定各該業務事項,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 團體辦理。但其由本會自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定會成員指定。

二、「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工作小組」成員指定。

三、第五條認定函之發給或通知。

四、其他應由本會自行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