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5 日)
第6條
為輔導及協助前條第一項規定重大投資案件各該執行事項,本會應分別邀 集各該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組成「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工作小組」,辦 理各該重大投資案件依據各該法令申請、審查進度查詢及提供協調、聯繫 、諮詢分別如下:

一、我國運動產業、公共建設、技術服務及市場資訊等相關法規諮詢服務 。

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

三、水土保持相關作業事項。

四、都市設計審議相關作業事項。

五、公有土地取得及其撥用作業事項。

六、私有土地徵收。

七、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變更或區域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

八、配套聯外道路興建。

九、開發許可相關事項。

十、貸款信用保證、利息補助及各種賦稅減免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經各該機關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