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5 日)
第3條
重大投資案件認定,得由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申請之。但本會認有必要者,亦得逕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 定。

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亦得檢附事實理由函請本會逕依 前項但書規定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