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各該運動設施而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審核通過且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投資興建案件。

二、臺灣本島投資案件,土地面積五公頃以上且投資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三、離島投資案件,土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且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各該投資金額,均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