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 101 年 03 月 23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資產,指不動產以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 文物或影音資料及其他具有運動產業利用價值之資產。

管理機關利用前項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 他相關權利,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