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1 年 03 月 19 日)
第7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各該候選表揚對象,應於公告表揚活動受理期間,自 行報名參選,或由各該運動體育主管機關、運動事業、體育團體或服務單 位推薦參選。

前項自行報名者,報名人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屬推薦 者,推薦人應另填具推薦書,而其推薦應徵得被推薦人之事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