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1 年 03 月 19 日)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運動產業業者而符合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為 候選表揚對象:

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產業競爭力提昇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

二、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建立而有具 體成效或貢獻。

三、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升運動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 質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運動產業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運動產業推廣活動,對運動 產業發展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