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1 年 03 月 19 日)
第3條
運動產業團體符合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為候選表揚對象:

一、積極推展運動產業事務且對運動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對健全運動服務市場、提升運動服務品質或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有具體 成效或貢獻。

三、舉辦運動產業從業人員訓練,推動運動產業人才質量提升而有具體成 效或貢獻。

四、推展國內外交流、宣傳及推廣活動,擴展運動產業行銷通路而有具體 成效或貢獻。

五、推動運動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運動消費環境 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對於促進運動產業升級研究及其發展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