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  ( 101 年 03 月 13 日)
第8條
申請補助款數額不得逾各該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但其因配合國家 體育運動政策需要且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