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  ( 101 年 03 月 13 日)
第16條
申請單位負責人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接受本辦法規定之補助或本辦法規定 事項者,均應配合同意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